当事人名称:福州顺顺新店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61774385H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赤星村民营工业区
我局于 2025年6 月5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检测人员在检测车辆闽A38J6X、闽A70E7N时,在车辆OBD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通过在车辆OBD接口与OBD检测仪之间连接购买的OBD故障屏蔽器,使得OBD检测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并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合格报告,达到作弊目。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5日由福州顺顺新店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武身份证复印件1份、检测人员胡祥辉、程锦山、张霄及收银员陈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检测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接受询问人身份、授权证明(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主体);
2、2025年6月5日-7月28日期间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勘察附图各1份、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18张、调查询问笔录6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9份及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规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严格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开展车辆检测。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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