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时间:2025-06-30 15:48

前言

为建立健全我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声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按照《福州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指南(试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福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晋安区辖区范围,四至范围为:东与连江县、马尾区,南与台江区和仓山区分别隔光明港和闽江相望,西南、西与鼓楼区毗邻,西北接闽侯县,北侧为晋安区新店镇行政区域边界。总面积117.29平方千米。

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3)《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5)《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

(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7)《福州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指南(试行)》

划分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噪声敏感区域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本报告划分原则如下:

(1)现状优先。以用地、建筑物分类和分布现状为优先依据,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国土调查成果等确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2)边界清晰。充分利用行政区边界、交通线路、地形边界等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

(3)便于管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应便于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

(4)适时调整。根据区域城建开发、建筑物实际使用功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进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调整。

划分结果

按照《福州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指南(试行)》,确定晋安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58个,划定结果见附图和附表。

划分说明

1、交通干线划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在晋安区行政区域内,存在两个紧密分布的小区被交通干线分隔成小面积(<0.1km2)区域,将该类交通干线划入集中区域内。

因现状实际建设情况与三调数据存在差异,结合卫星影像图、走访调查等方式确认实际道路建设情况,以现状道路情况划定单元和集中区边界。

因划定区域内东北侧靠近山体区域面积过大,部分交通干线存在地下部分无法合理切割单元,以交通干线地面延伸段作为单元切割边界。

 

2、部分地块地类数据与现状情况不一致,以现状为准调整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部分区域用地性质与现状实际建筑物性质不符,经调查确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区域的,划分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管理规定 

(1)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分工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执行。

(3)若因建筑物属性、用地性质或规划发生根本变化可实施动态修编,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调整程序参照划分方法执行。

(4)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5)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来源:晋安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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