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2025.12.24)
时间:2025-12-24 09:25
序号 当事人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1 陈光兴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榕晋自然(林) 罚决字[2025]第30号 1、责令限期六个月内恢复被改变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罚款(按0.9倍计),合计人民币肆万陆仟贰佰陆拾肆元伍角(¥46264.50) 2025.12.24
来源: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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